文:海通期货 魏亚如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是海通化肥为保障春耕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国内钾肥供应以及灾后应急化肥需要,期货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制定的国家管理法规。2022年8月31日,商业国家发改委、储备财政部联合印发了2022版《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办法变更该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细则有效期截至2027年8月31日。解读《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同步废止。海通化肥
与上一版对比,期货修订后的国家管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更加强调了商储对价格调控的实用性,并明确尿素在储备中的商业比重。
1.原则上更侧重全年保供稳价,储备化肥品种更精确
在总则中,办法变更制定该《办法》的细则目的,从“为保障春耕化肥供应”调整为“为保障国内化肥供应”,相比之下,修订后的《办法》更侧重于化肥全年的保供稳价。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的分类由“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春耕肥储备三部分”,调整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三部分”,并且修订后的《办法》,将储备的化肥品种做了详细规定,并针对救灾肥储备,由实物储备变为能力储备,《办法》中强调“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品种为尿素、磷酸二铵、高浓度三元复合肥(以下简称三元复合肥);钾肥储备品种为氯化钾、硫酸钾;救灾肥储备为能力储备,不储备实物化肥”。对储备化肥品种的具体化,能最大限度发挥商业储备功能,减少无效储备,对救灾肥的能力储备,也减少了储备企业的仓储占用,实用性更强。
2.储备规模上更为灵活
在储备规模方面,删除“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规模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农用化肥施用量变动情况等进行调整。钾肥储备规模考虑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调整情况,相应增加到一定规模后保持稳定”等内容,对储备规模未做更多的规定,只是强调“在每一个承储责任期内保持稳定”。
3.分地区规定储备时间,明确尿素在储备中的占比
在储备时间方面,修订后的《办法》对内蒙古自治区,以及东北三省的储备时间做了具体的规定,“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为保障春耕用肥、夏管备肥需要,根据储备所在地区农业生产情况,承储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储备任务的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间选择连续6个月,其他省(区、市)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间选择连续6个月。”由于内蒙古及东北三省用肥旺季与其他地区有所不同,分地区规定储备时间,能防止各区域淡旺季交错时期货物的跨区域流动,从而更好地稳定各地区化肥价格。
在储备布局方面,由之前对氮肥储备规模的规定变更为对尿素储备规模的规定,“粮食主产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任务中,尿素占比不低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30%”。修订后的办法,没有了对复合肥储备占比的要求,而对尿素储备规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尿素的供应,减缓尿素价格的波动。
4.承储企业更专业,招标评审放宽松
在承储企业基本条件方面,修订后的《办法》中“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承储企业”和“钾肥储备承储企业”的资质要求区分开来,其中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承储企业规定与旧版基本相同,但对钾肥储备承储企业要求有所降低,“拥有自主钾肥生产能力的企业近三年年均国内供应量不低于 100 万吨实物钾肥,且投标钾肥储备的承储主体需为单一企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相较于上一版,修订后的《办法》更加侧重于本行业企业,承储企业更为专业。
在招标评审方面,钾肥的储备由“招标评审排名原则上取前3 名”调整为“招标评审排名原则上取前4 名”,使更多的企业参与进钾肥的商业储备中。
5.储备任务的管理更为严格
在储备任务下达和管理方面,对于救灾肥投放后,取消了补齐库存的具体时间,只强调“尽快恢复储备再次投放能力”。但对救灾肥的单词投放规模作了规定,要求“单次投放规模不超过企业承储任务量”。
增加了禁止跨区域投放的要求,“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仅用于满足所布局省(区、市)农业生产需要,除国家指令要求外,不得跨区域投放”。并且对承储企业在再去的投放价格规定了上线,要求“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价格和供销合作总社最近一次监测的相关肥料批发价格的平均值”。
6.对储备任务的考核更加严格
修订后的《办法》将各时间段的承储任务量提升,由“第四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50%,第五、第六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80%,其中一个月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110%”调整为“第三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50%。第四至六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100%”。这就对承储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储备时间到期后的处理上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即“需在 30 日内将储备调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库’并积极向社会销售,满足用肥旺季农业生产需要”。另外,对钾肥和救灾肥的考核标准做了区分。
7.资金补助有所调整
在承担救灾储备的贸易型钾肥企业和生产型钾肥企业最终补助标准方面,“按照两类中标企业中的各自最低报价且不超过相关合理成本确定。合理成本统筹考虑资金占用、仓租保管等因素确定”,修订后的《办法》考虑了承储企业的实际相关合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承储企业的风险,提高了承储积极性。
对于氮磷及复合肥承储企业的贴息标准为“申请贴息当年的首月”,而不是上一版中的“1 年期报价利率的50%、100%计算确定”,贴息标准变化较大。
明确了复合肥不同含量规格的计算标准,“确定三元复合肥承储货值单价时,如氮磷钾有效养分含量小于45%,视同养分含量均为40%,货值单价按照与45%含量的比例计算确定;如氮磷钾有效养分含量大于等于45%,按照有效养分含量为45%的货值单价计算”。
8.监督管理更为严格
修订后的《办法》出现了“通过‘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数据管理平台’报送氮磷及复合肥储备要求的数据及报表,纸质报表由承储企业妥善留存备报”,据悉该平台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负责管理。
针对承储企业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或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储备任务的情况中,新增了“储备化肥到期后,未发挥承储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将储备化肥囤积惜售”,且列为第一条,表明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对该情况引起高度重视。
对“利用储备化肥哄抬市场价格或牟取暴利”的行为,列为与弄虚作假骗补贴等同处理。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