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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煤炭企业不得通过关联方大幅度提高价格出售煤炭

时间:2010-12-5 17:23:32  作者:焦点   来源:娱乐  查看:  评论:0
内容摘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2022年第4号),提出了哄抬煤炭国产动力煤,下同)价格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明确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通过向关联方转售,再由关联方大幅度提高价格出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国家过关高价格出公告(2022年第4号),提出了哄抬煤炭(国产动力煤,发改下同)价格行为的委煤具体表现形式,明确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通过向关联方转售,炭企炭再由关联方大幅度提高价格出售煤炭。得通大幅度提

例如,联方陕西煤炭(5500千卡,售煤下同)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的国家过关高价格出合理区间上限为520元/吨。当地某煤炭企业与其控股的发改贸易公司签订一份煤炭中长期合同,约定以450元/吨的委煤出矿价格供货,但该贸易公司随后以550元/吨的炭企炭出矿价格将该批煤炭销售给电厂,售价超出当地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得通大幅度提一般可视为存在涉嫌哄抬价格行为。联方

售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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