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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股票索赔案最新进展 受损股民仍可参与

时间:2010-12-5 17:23:32  作者:百科   来源:综合  查看: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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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7日,展受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香溢融通或公司,民仍证券代码:600830)发布《2022年半年度报告》称:“公司因受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的可参行政处罚,自2020年7月起,香溢新进陆续收到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申请赔偿,融通截至2022年6月30日,股票合计227名自然人(84起案件)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损股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1,案最097,展受668.519元,民仍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84起案件审理和判决情况如下:(1)37起(93名自然人)案件法院已判决,起诉金额合计14,963,583.478元,判决金额合计4,665,766.67元(不含诉讼费)。37起案件均已生效,公司已履行赔付义务,合计赔付4,744,981.89元(其中赔偿款 4,665,766.67 元,诉讼费79,215.22元)。93名自然人中,有2名自然人公司无需赔付。(2)28 起(115名自然人)案件法院已开庭但还未判决,起诉金额34,553,269.731 元。(3)尚余19起(19名自然人)尚未开庭审理,起诉金额1,580,815.31元”。

2020年6月6日,香溢融通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 号)。香溢融通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宁波证监局的行政处罚。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香溢融通股票索赔案件诉讼时效为3年,自宁波证监局公布对香溢融通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算。本案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底,受损投资者须抓紧诉讼。诉讼时效过期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香溢融通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在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买入香溢融通股票,且在2019年1月1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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